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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制訂《連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平臺管理 發(fā)布時間:2016-09-07 10:58:30 字體大?。? 瀏覽次數:-

  為進一步發(fā)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xiāng)困難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以及《清遠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由市民政局負責草擬了《連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F將《連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16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1、 來函請寄:連州市愛民路23號連州市民政局救災救濟股收。(郵編:513400)

  2、 電子郵件:lzmzj_jzjjg@163.com

  3、 電話或傳真:0763-6617086

 

  附件:《連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連州市民政局

2016年9月7日

 

連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根據《清遠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因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guī)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tǒng)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qū)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市民政部門統(tǒng)籌開展、組織實施全市臨時救助工作,財政、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教育、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救助能力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市民政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機構在發(fā)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xié)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qū)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

  家庭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fā)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與家庭成員失去聯系),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yè)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yè),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市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重大疾病救助,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第八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

  第九條 一般程序的申請、審核和審批

  (一)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年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 、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申請臨時救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2、填寫《臨時救助承諾書》;

  3、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復印件(原件查驗);

  4、提供鄉(xiāng)鎮(zhèn)及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用清單;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火災、交通事故材料,及與臨時救助相關的證明材料;

  5、銀行卡賬號或“一本通”復印件;

  6、委托申請的,需提供《申請委托書》、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單位)有效證件復印件(原件查驗);

  7、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代理單位)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

  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審核。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資料審核工作,提出救助意見,并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公示3天且無異議后,報市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市民政部門根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并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半年。

  第十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或突發(fā)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系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第十一條 符合緊急程序情形的,市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依據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xù) ,救助情況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予以公示1年。

 

  第四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二條 救助方式

  (一)發(fā)放臨時救助資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fā)放,對經批準以發(fā)放臨時救助金方式的救助申請,應當批準的一個月內,按照相關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fā)放到位。

  (二)發(fā)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fā)放實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fā)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協(xié)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fā)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yè)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第十三條 救助標準

  因重大災害、疾病、事故等突發(fā)事件或其他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每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年度本市2個月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認定為小額救助;不高于本市6個月的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

  因臨時性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和有較大困難的城鄉(xiāng)低保、五保戶,可實施小額臨時救助,每戶給予300-500元救助。小額臨時救助由市民政部門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一年度內申請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因重大災害、疾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市民政部門認定后一年內可以申請二次,個別需救助金額較大的,全年救助總額不得超過本市6個月的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

 

  第五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中央和省財政補助;

  (二)連州市財政公共預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資金;

  (三)城鄉(xiāng)低保結余資金;

  (四)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每年初,連州市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情況、常年臨時救助次數,次均救助費用和近年救助支出變化規(guī)律,測算本年度臨時救助資金需求總額,財政部門根據測算總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支出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基數的差額部分,應全額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優(yōu)化財政支出結構,采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用于臨時救助支出,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時,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支出。每年從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為臨時救助資金。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tǒng)籌安排,市級臨時救助工作經費按上年度臨時救助資金總支出的2%的標準列入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九條 要充分發(fā)揮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yè)單位 、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tǒng)籌協(xié)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二十條 采取財政補貼、稅收優(yōu)惠、費用減免等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經辦人應當對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領取的款項,相關信息記入部門建立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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